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炳国解读《白银市平川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索引号: | GS3144/2022-22907 | 部门: | 平川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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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 区政策解读 | 来源: | 区交通运输局 |
作者: | 日期: | 2022-02-18 |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近期我区非法违法客运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车辆人员多次被举报,严重影响我区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为有效净化我区客运市场,保障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2022年2月17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1.《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整治目标
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市场实际,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全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泛滥猖獗和城区内无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得到遏制、农村客运经营服务行为明显规范、城乡公交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明显好转、汽车客运站秩序明显改观,学校门前乘车环境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的客运交通服务。
四、整治内容
一是整治营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经营,串线、私制线路牌、倒客、甩客、宰客的行为。
二是整治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高速公路停车载客等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
三是坚决制止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残疾人代步车以及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四是整治无证参与出租车经营,报废车辆参与出租车经营,“黑车”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治理学校门前超员、黑车载客现象。
五是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整治出租汽车拒载、甩客、绕道、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强行拼载等行为及出租车无服务卡、违章驾驶、车内卫生脏乱差、驾驶员仪容仪表不整用语不文明的行为。
六是整治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微信约车”平台及组织。
五、整治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整治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新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案件的规范性、处罚的正确性;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处罚标准,防止自由裁量过大、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严禁乱罚款和粗暴执法,展现出我区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风貌。
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进行行政处罚。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炳国解读《白银市平川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近期我区非法违法客运行为时有发生,相关车辆人员多次被举报,严重影响我区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为有效净化我区客运市场,保障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2022年2月17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1.《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整治目标
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市场实际,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全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泛滥猖獗和城区内无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得到遏制、农村客运经营服务行为明显规范、城乡公交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明显好转、汽车客运站秩序明显改观,学校门前乘车环境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的客运交通服务。
四、整治内容
一是整治营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经营,串线、私制线路牌、倒客、甩客、宰客的行为。
二是整治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高速公路停车载客等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
三是坚决制止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残疾人代步车以及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四是整治无证参与出租车经营,报废车辆参与出租车经营,“黑车”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治理学校门前超员、黑车载客现象。
五是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整治出租汽车拒载、甩客、绕道、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强行拼载等行为及出租车无服务卡、违章驾驶、车内卫生脏乱差、驾驶员仪容仪表不整用语不文明的行为。
六是整治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微信约车”平台及组织。
五、整治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整治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新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案件的规范性、处罚的正确性;要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处罚标准,防止自由裁量过大、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严禁乱罚款和粗暴执法,展现出我区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风貌。
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进行行政处罚。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解读关联文件: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