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区长来进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索引号:GS3145/2022-26324部门:平川区人民政府
栏目:领导解读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日期:2022-10-20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原《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一)修订《审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多项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目前,党中央关于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正在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有关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二)修订《审计法》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努力做到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随着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拓展,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已经不能适应审计全覆盖实践需要,应当按照党中央要求,根据宪法精神作出明确界定,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修订《审计法》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审计监督新使命新任务,审计所处的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一方面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同时,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新修订《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修订。

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对审计机关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审计人务必依法审计;不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开展审计调查不少于二人。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提出要求:审计权限由法律赋予,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审计;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管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综合分析电子数据等,需核实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配合;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对审计整改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责任,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监督范围发生: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都被纳入审计范围。

三、修订之后的审计法有几个亮点

明确党的领导和建立监督体系:《审计法》明确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也明确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政治高度。

加强了对审计队伍建设的要求:一是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要求。在精神层面,审计人员应该信念坚定,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在专业方面,应该精通业务。在作风方面,应该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是对审计机关提出了要求。在审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提高的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对审计人员遵纪守法进行监督,对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应该督促审计人员履职尽责。三是对审计活动提出了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中,应该受到监督,这促进了审计活动更加依法依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和插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力量:审计机关不仅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还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从实际工作来看,审计机关确实从社会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抽调了人员来协助开展审计任务。

扩大了审计职权 一是扩展了审计对象。审计机关除了可以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以外,如果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上述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或审计。

 二是扩展了审计范围。除了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外,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机关也可以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细化和明确了审计工作方式: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之外,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这也意味着,审计机关不仅可以多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还可以对审计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除了进行审计监督以外,通报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隐患也成为一种审计工作方式。这既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也弥补事后审计的滞后性。

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一是对问题整改做出了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完成后,撰写整改报告,不仅将整改报告报送审计机关,还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机关、单位。二是明晰了整改的督促和检查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有督促整改的职责。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有跟踪检查的职责,也即跟踪审计。三是提升了审计结果运用的高度。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不仅要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的重要参考,也是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还有,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将负法律责任。

凸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性第五十八条指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关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