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平川区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办公地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等;

4、本部门负责制定的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5、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6、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

8、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河长制”信息、农村安全饮水、安全生产等信息。

(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众可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信息公开机构

受理机构为白银市平川区水务局办公室,地址: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454号,联系电话:0943-6622612,传真:0943-6622612,邮编:730913,电子邮箱:pcsw2011@126.com。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平川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对白银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