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印发后,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牵头组织部分特派办、部分地方审计厅(局)和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开展政府财务报告试审。结合试审了解的情况,编制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分常见问题审计指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分常见问题审计指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及部分常见问题数据审计指引》,为各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提供参考。下一步,审计署会及时总结各级审计机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办法》结合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具体规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结果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政府,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审计机关还要报上一级审计机关。考虑到大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在探索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时,一般会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审计项目一并开展,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会体现在相应的审计报告中,因此《办法》没有“一刀切”地限定审计结果呈现形式。

从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看,大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或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发表了总体评价意见。但是,研究也表明,审计要发表总体评价意见,至少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有健全完善的审计评价依据,二是报告提供方允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环境正在逐步健全、很多基础工作尚需完善。审计初期,审计机关将主要从完善制度和夯实基础的角度揭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现阶段审计工作按照“审计

《办法》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审计机关要对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开展审计;中央、省、市级审计机关还保留了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和加强对下级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的职责。

《办法》参考一般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和其他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实际进展,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通过聚焦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推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性和透明度,进而完善相关制度;宏观层面,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揭示和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提升政府运行绩效,为财政与经济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在审计内容方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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