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平川”政府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1)机构职能;
(2)领导介绍;
(3)部门信息;
(4)人大建议结果公开;
(5)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6)专项资金;
(7)“三公经费”;
(8)回应关切;
(9)公共文化体育信息;
(10)旅游市场信息;
(11)政策解读;
(12)行政处罚;
(13)双随机抽查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区文旅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中国·平川”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文旅局名义发布以及区文旅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平川区行政审批中心查阅平川区文旅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区文旅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文旅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平川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区文旅局申请领取。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文体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平川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白银市平川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承办信息公开工作。
(2)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育才路8号。
(4)联系电话:0943—5907050(传真)。
(5)邮政编码:730913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受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处理。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文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3: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