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维护金融安全,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做好金融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科学防范风险,强化安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金融风险有隐蔽性、复杂性、外溢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助于保障货币和财政稳健有效,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加强对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是金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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