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提问: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原告)依然不执行,这时,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么?如果自己不能实施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应当适用“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应当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回复:你提出了一个不易被关注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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