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平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单位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文件、总结等)
2、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3、政策解读(主要包括:由本单位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等);
4、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等);
6、“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等)
7、环境保护等其他(主要包括: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124.152.158.90/、简报、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应当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市平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公开指南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处理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受理机构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31—6623677
通信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84号
邮政编码:730913
电子邮箱:pcqhbj@163.com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