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0357 | 生成日期: | 2025-06-12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为,文明,促进,工作,应当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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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行为规范、 倡导鼓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适用范围: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调整对象: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坚持原则: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1.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3.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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