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3 | 生成日期: | 2023-07-31 |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设,规划,工程,城乡,许可证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吗? |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31 10:43
浏览次数: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