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06-07 |
文 号: | 关键字: | 噪声,商业,人民政府,责令,中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7 15:01
浏览次数: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