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3-04-13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违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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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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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4、《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6、《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白银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五)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8、《白银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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