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50 生成日期: 2024-12-06
文       号: 关键字: 户外,城市,广告,市容,设置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违法吗?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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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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