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3 生成日期: 2024-05-11
文       号: 关键字: 垃圾,生活,投放,分类,应当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违法吗?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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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投放点和投放容器应当按照投放方便、收运便捷、实用性强的原则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提醒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投放容器容量合理,颜色、标识规范统一。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4、《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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