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8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筑,垃圾,个人,单位,罚款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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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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