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48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
文 号: | 关键字: | 饲养,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行政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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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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