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5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文 号: | 关键字: | 单位,规定,施工,工程,垃圾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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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4、《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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