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2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文 号: | 关键字: | 城市,绿化,部门,单位,行政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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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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