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27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文 号: | 关键字: | 城市,垃圾,建筑,给予,改正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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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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