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33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筑,垃圾,单位,施工,城市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违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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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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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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