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0362 | 生成日期: | 2025-06-12 |
文 号: | 关键字: | 款,城市,办法,市容,改正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点经营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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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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