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1330 | 生成日期: | 2025-07-18 |
| 文 号: | 关键字: | 城市,市容,建筑物,阳台,规定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违法吗? |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8 15:59
浏览次数:
|
|
|
|
|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