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53 | 生成日期: | 2025-01-10 |
文 号: | 关键字: | 城市,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构筑物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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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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