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3522 | 生成日期: | 2025-09-19 |
文 号: | 关键字: | 环境卫生,城市,设施,市容,拆除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不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9-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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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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