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62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
文 号: | 关键字: | 设施,城市,规定,办法,堆放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屠宰加工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1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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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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