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56 | 生成日期: | 2025-02-28 |
| 文 号: | 关键字: | 环境卫生,废弃物,办法,改正,管理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不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行为违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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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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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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