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51 | 生成日期: | 2025-01-10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为,城市,张贴,环境卫生,部门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违法吗?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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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5、《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白银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四)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7、《白银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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