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4 生成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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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2〕第13号
信息来源:城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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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XX,男,汉族, 1985年X月出生, 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04211985XXXXXXXX;联系电话:1839309XXXX;现住址:甘肃省靖远县XXX。

你于2022年8月31日10时许,在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路实施了驾驶红色双桥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8月31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路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魏XX驾驶红色双桥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在王家山路的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魏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

证据二: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魏XX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你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2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经过和责令改正情况等。

证据四:2022年8月31日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五:2022年8月3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地点、事实、性质、情节等。

2022年9月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2﹞第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平城罚听告字﹝2022﹞第1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该行为侵害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秩序,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的规定,应对你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给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覆盖篷布,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造成遗撒;当事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道路行驶的距离较短,社会危害程度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杜永军     执法证号:甘D43040202671

执法人员:张普荣     执法证号:甘D43040202664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 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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