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2-08-2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2〕第6号 | |
信息来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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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平城罚决字〔2022〕第6号 当事人:王X明,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甘肃泾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27221968XXXXXXXX;联系电话:1368944XXXX;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XXXX。 你于2022年4月11日在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60号(工商银行)门前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行为,涉嫌擅自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予以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2年4月11日在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260号(工商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行为,侵害了城市管理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阻碍了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X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王X明发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其在人行道擅自摆摊设点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2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四:2022年4月11日违法现场的照片4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等。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送达回证》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王建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2﹞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平城罚听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上述侵害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小、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或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朱 敏 执法证号:甘D43040202241 执法人员:寇得东 执法证号:甘D43040202236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 28 日
联 系 人:朱敏 寇得东 联系地址: 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237号 联系电话:(0943)6670009 6677186 邮政编码: 73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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