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1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
文 号: | 关键字: | 规定,日,执法,机关,罚款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4〕第8号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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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X虎,男,回族, 35岁,白银会宁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042219891130XXXX;联系电话:1361930XXXX;住址:白银市平川区XXX二期X号楼X单元XXX室。 你于2024年10月8日1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居民举报,平川区水泉南路9号商铺室内装修噪音扰民,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8日在平川区水泉南路9号商铺内未按限定时间进行装修作业,造成被附近居民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调进行处置,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作业,你表态立即整改,但都未能整改到位。你未按限定时间进行室内装修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你在平川区水泉路9号商铺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装修的行为。 证据二:马X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 证据三:2024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经过和责令改正情况等。 证据四:2024年10月8日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五:2024年10月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地点、事实、性质、情节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4﹞第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平川区水泉南路9号商铺室内装修噪音扰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因此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张廷辉 执法证号:28040299022 执法人员:张宴桤 执法证号:28040299033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 月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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