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5 生成日期: 2024-09-06
文       号: 关键字: 规定,日,机关,甘肃省,违法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4〕第2号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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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X旺,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甘肃白银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04031982XXXXXXXX;联系电话:1368944XXXX;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XX乡XX村X社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涉嫌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的行为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2024年7月30日在平川区兴平北路延伸段驾驶甘DXXXXX号牌自卸车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的行为,存在砂土遗撒的可能,导致尘土飞扬,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刘X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向刘X旺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其驾驶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四:2024年7月30日,违法现场的照片4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等。

证据五:2024年7月3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地点、事实、性质、情节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在平川区兴平北路延伸段驾驶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对你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本机关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当日,立即做出整改,对运输渣土车辆采取了覆盖篷布的密闭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闫小龙     执法证号:28040299036

 执法人员:寇得东     执法证号:28040299001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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