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07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规定,日,机关,违法,行政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4〕第4号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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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X,男,汉族,1995年XX月出生,甘肃白银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204031995XXXXXXXX;联系电话:1383004XXXX;现住址:平川区黄峤乡XX村X社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涉嫌贮存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予以立案。 现查明,你于2024年8月13在平川区北环路南(原陶瓷厂)贮存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影响城市卫生,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杨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向杨X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其贮存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四:2024年8月13日,违法现场的照片5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等。 证据五:2024年8月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地点、事实、性质、情节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平城罚听告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平川区北环路(原陶瓷厂)贮存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本机关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当日,立即做出整改,对贮存砂土场地采取了覆盖篷布的密闭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闫小龙 执法证号:28040299036 执法人员:寇得东 执法证号:28040299001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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