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200360 | 生成日期: | 2025-06-12 |
文 号: | 关键字: | 规定,日,行政,机关,城市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平城罚决字〔2025〕第1号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2 09:14
浏览次数:
|
|
|
|
当事人:倪XX,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XXX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210881972XXXXXXXX;联系电话:1389306XXXX;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复兴路XX家属院X单元XX。 你于2025年5月5日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5月5日在平川区北环路成顺修理厂西侧堆放物料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且在道路上堆放的物料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害了城市道路管理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倪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违法时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 证据二: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倪XX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告知其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堆放物料,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5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等。 证据四:2025年5月6日,违法现场的照片4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等。 证据五:2025年5月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地点、事实、性质、情节等。 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平城罚先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本机关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第三日,清理了堆放的物料,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各专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款项上缴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D040243001号 执法人员:寇得东 执法证号:28040299040 执法人员:刘宝遂 执法证号:28040299015 白银市平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