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03 生成日期: 2025-02-25
文       号: 关键字: 事故,应急,安全,生产,危险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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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白银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辖区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其他行政区域发生的影响到白银市的一般且造成较大影响、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包含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引发的事故)

1.4 行业现状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1.6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白银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白银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

(3)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8826169,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1)综合协调组

(2)抢险救援组

(3)治安保卫组

(4)医疗救治组

(5)环境监测组

(6)善后处置组

(7)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组

(8)技术支持组

(9)处置保障组

(10)疏散撤离组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3.2.1 判定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三级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四级预警信息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县(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3 预警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或事发地县(区)政府支援请求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2、启动权限;3响应行动

4.4 处置措施

4.5 安全防护

4.5.1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5.2 群众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舆论引导

4.8 响应终止

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信息保障

6.7 社会动员

6.8 技术力量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修订

7.1.1 预案编制

7.1.2 预案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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