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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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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甘交规范〔2022〕16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9月21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提升“四好农村路”服务效能,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0〕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2)号等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按照养护目的和对象,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农村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等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自然村(组)道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含养护普通省道)工程计划审批、县道养护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乡村道养护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根据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承担主体支出责任,应通过县级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确保路况良好。省、市两级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县级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养护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养护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农村公路预防养护是指农村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九条  农村公路修复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第十条  农村公路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农村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农村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工程。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各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组织对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农村公路路面应采用自动化检测。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按照相应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数据、病害情况、发展趋势,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以次差路为主,兼顾其它损坏路段,合理筛选确定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路段。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管养路段技术状况应列尽列,年度滚动定期动态调整更新。

更新后的项目库应报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第二十一条  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审查,做好与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计划对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及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开展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开展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开展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县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村道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技术复杂养护工程项目可提请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省、市、县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分级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按一阶段交(竣)工合并验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1个月之内完成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因发生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养护责任直至通过验收。

在设计年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已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完成财务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应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十二条  省、市两级下达县级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年度“四好农村路”考评结果,对排名前30%的市、县,省级在养护工程资金分配中按照“以奖代补”机制进行差异化补助。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结合工程实际落实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规使用养护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取消下年度资金安排资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州、矿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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