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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甘交规范〔
2024
〕
8
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
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
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
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7
月
23
日省交通运输厅第
9
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4
年
7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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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
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
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
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
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或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
量安全问题的活动。在本省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
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
省
交通
运
输
厅负
责
全
省公
路
工
程质
量
安
全问
题
调查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
题调查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
其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单位具体开展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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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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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
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
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支持
和服务保障单位(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及时、
科学、严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处理全省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省道一
级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市级投诉处理机构调查
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
诉,县级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
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并按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本部门投诉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必须认真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
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
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保护投诉人利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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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及时作出说明,并规劝投诉
人放弃。
第九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
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公
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登记表》(附件
1
),详细记录投诉工程名
称、地点、相关单位名称,指认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相关证据及
投诉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
代表人,代表人数不超过
5
人。
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直接投诉或上级部
门要求调查并转送的投诉材料时,应要求投诉人进行登记。投
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
后续补办投诉登记。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材
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投诉人在投诉过
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公路工程质
量安全投诉登记表》的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
(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登记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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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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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登记信息符合要求或内容已补正
的,自投诉登记或补正之日起开始投诉受理。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事实不清楚、没
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
(二)投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投诉人联
系或与投诉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三)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
(四)已有调查结论,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
途径解决的;
(六)因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
(七)不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受理范围的,投
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不予受理意见书》(附件
2
)。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组建投诉调
查组并组织开展相应调查工作。
第十
五条
投诉
调查
组由
各级
交通运
输主
管部
门负责
组
建,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投诉处理机构、行业专家、检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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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或联合组成。
第十六条
投诉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调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调查方案。
(二)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检测等相
关原始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
(三)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分别进行谈话询问,详细了解并
记录有关情况。
(四)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无损检测或破坏性验证。对常
规手段无法检测或验证,投诉人不能提供影像、声像等确凿证
据或现场指认的,原则上不进行破坏性验证。
(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形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
调查报告》(附件
3
)。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根据投诉调查报告,形成《公路
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意见》(附件
4
)。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
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录音,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
取证工作。相关单位及个人应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
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缺陷处
理时限为
3
个月,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
3
个月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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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组织专家调查
论证及现场检测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工作日内。属上级部门
要求调查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在调
查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告上级
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的,依据国家相关法
规,投诉处理机构将调查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职能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
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止,投诉处
理机构出具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终止意见书》
(附件
5
)
:
(一)投诉人人为设置障碍,导致投诉调查组无法开展质
量安全问题调查的;
(二)投诉人不接受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意见,经三次协
调仍不接受协调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
因转至其他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视为办结:
(一)经投诉人认可,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已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出具《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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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处理终止意见书》的。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整理
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
档案:
(一)《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登记表》;
(二)投诉调查组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调查报
告》;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
投诉问题处理方案(如有);
(五)投诉处理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
意见书》;
(六)投诉处理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
终止意见书》;
(七)其他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实行一事一档,投诉处理机构应及
时整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
案由投诉处理机构保存
5
年,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单位批准,
任何人不得借阅、调用有关资料;不得增加、抽取、涂改和销
毁归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
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将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投诉处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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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
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拖延的单位
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和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甘
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甘交公路〔
2018
〕
26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登记表
2.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调查报告
3.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不予受理意见书
4.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意见书
5.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终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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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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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登记表
编号: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投诉人姓名
投诉人签名
投诉人身份证等证
件号码
投诉人住址
投诉人工作单位
投诉人电话
投诉方式
投诉时间
投诉处理机构
接诉人姓名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管理机构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标段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标段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标段
主要问题
简述
处理情况
转文(文号、发文时间)
传真(编号、接收人、
接收时间)
电话(接收人、接收时间)
催办(时间、接话人、答复意见)
办复情况
(
时间、方式、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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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调查报告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及主
要人员
投诉内容
简况
调查核实
情况
质量责任
认定与处理
建议
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调查人员签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本表附件:有关检测报告、图纸、图片、声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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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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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不予受理意见书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登记了投诉人
关于
的投
诉,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现象: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由,事实不清楚、没有法
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
(二)投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投诉人联系或
与投诉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三)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
(四)已有调查结论,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
解决的;
(六)因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
(七)不属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根据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现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章)
—
13
—
附件
4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投
诉
内
容
调查及鉴
定情况
处
理
意
见
单位(章)
投诉人
签收
年
月
日
经办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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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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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终止意见书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登记了投诉人
关于
的
投诉,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现象:
(一)投诉人人为设置障碍,导致投诉调查组无法开展质
量安全问题调查的;
(二)投诉人不接受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意见,经三次协
调仍不接受协调意见,且时限超过三个月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
因转至其他部门处理的。
根据《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现终止此投诉处理工作。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章)
抄送:厅长,副厅长,派驻厅纪检监察组长,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