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44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
文 号: | 关键字: | 系统,科,科技,管理,支持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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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科计规〔2024〕4 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依托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开展的科技管理活动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管系统是为加强对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专家、科技监督、科技型企业、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信息化管理,由省科技厅建设的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条 科管系统是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科管系统按照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要求,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促进有关数据资源开放和利用。 第二章 功能设置 第四条 科管系统遵照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设置管理模块,依据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专家、科技监督、科技型企业、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管理规定确定管理流程,按照工作职责赋予用户相应管理权限。 第五条 科管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1.为省级科技计划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提供全流程信息化支持; 2.为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专家、科技监督、科技型企业、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3.为科技项目库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持; 4.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信息比对(查重)支持; 5.其他。 第六条 科管系统预留拓展接口,具备为省委科技委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功能;具备为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设置的有关科技项目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功能;具备与市场监管、公安、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等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功能。 第七条 科管系统按照“能网办、尽网办”的原则,为科技管理部门、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信息化服务。科管系统通过数据共享、材料复用等方式,减少材料重复填报,为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减轻负担。 第八条 依托科管系统设立甘肃省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库,为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使用提供信息化支持。省科技厅与有关省(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共享机制,实现高层次科技专家信息联通互用。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向用户分配科管系统账号和权限。用户账号采取分级方式进行管理。用户不得在科管系统上传与科研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条 科管系统的申报窗口时间调整、管理权限变化、限制条件变更等,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一般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重大事项提请厅务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省科技厅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人员,未经审批超越职责权限操作科管系统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科管系统传输、存储。科管系统用户对在科管系统传输、存储的工作秘密信息、敏感科技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省科技厅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人员等违反科管系统信息保密规定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推荐单位、申报单位、申报人、科技专家等用户违反科管系统信息保密规定的,视情节对项目申报、推荐以及专家参加评审等权限进行限制,同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责任单位对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科管系统依据有关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统筹管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专业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在科管系统支持下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市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系统、本地区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使用科管系统。 第十三条 科管系统委托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技术支持单位。省科技厅向技术支持单位出具科管系统技术支持委托书。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组建专门团队承担相关职责,运行维护活动应按照技术支持委托书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的约定、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科管系统数据分级分类存储,提高系统的效率和性能;应加强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存储环境的安全防护,科管系统须满足三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应采取多种备份策略对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应强化科管系统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深度挖掘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定期了解科管系统的使用效果和用户满意度,根据用户反馈,提出科管系统改进建议和措施,不断优化科管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保障科管系统技术支持和升级改造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不定期对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障科管系统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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