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1-09-09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 |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9-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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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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