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3-172854 生成日期: 2023-05-04
文       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15:31
浏览次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