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3-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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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05-0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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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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