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4-00012 | 生成日期: | 2024-05-29 |
文 号: | 关键字: | 草原,使用,占用,林草,同意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林草许准〔2024〕6号关于G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SFSG-2标段项目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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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林草许准〔2024〕6号 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G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SFSG-2标段项目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SFSG-2标项目经理部《关于SFSG-2标申请办理临时占用草地的申请》(SFSG-2项经部〔2024〕68号)及你单位提交的临时使用草原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G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SFSG-2标临时使用水泉镇玉碗泉村其他草地面积0.9657公顷(折合14.4855亩)。 二、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临时使用草原的监督监管检查工作。 三、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占用期满拆除施工建筑物并及时退还草原,按照《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要求,做好植被恢复工作。 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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