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18-172853 生成日期: 2018-10-25
文       号: 关键字: 项目 管理 制度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0-2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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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川区民政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民政投资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白银市平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4]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平川区民政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包括建设、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民政局实施项目和乡镇街道实施的民政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2.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3.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4.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5.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单位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稳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备案、造价结(决)算、审计、进入固定资产。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局党组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单位(股室)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根据局党组业务分工由分管领导和相应的责任股室承担。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有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室和相应项目股室人员组成,项目小组成员应为单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民政局二级独立法人单位项目由二级单位成立项目小组并上报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成立督查小组。乡镇街道承担民政项目任务的由乡镇街道成立项目小组,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成立督查小组。

第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项目实施的相关环节及合同费用要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进行工程现场管理;参与设施设备项目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报告项目进展、问题和建议。

符合民政局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项目,按照平川区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招标操作过程,其招标工作全部由局务会研究负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局长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八条 项目主办单位(股室)负责人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八、参与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经批复实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和设施设备采购计划,须在批复后10日内录入财政、发改和统计部门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条 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四条 项目估算投资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项目,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合同价款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基本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好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数额(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开竣工日期等,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在显眼位置永久标明“福利彩票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尺寸:65*50CM,材质为不锈钢)。

第十七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 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项目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局务会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般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合同签署后,工作股室应及时分送到财务室、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

第二十二条 法人委托项目小组成员签署合同的,需法人授权并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项目小组成员不应签字,办公室不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的施工过程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督促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二十八条项目应将下列事项在局办公楼、项目实施单位、平川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情况;

三、招标结果:投标企业数量、中标单位、预计竣工日期、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等;

四、项目实施结果: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主办部门、项目主管领导、工期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情况等。

局办公室应当保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自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特别是对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上报区纪委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领导班子会议作出书面说明。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3.项目造价超出预算投资额的。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根据规划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项目计划与资金安排情况,要通过民政网络平台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要积极主动宣传民政项目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及时回答公众疑问,注重舆情分析,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按下述办法进行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或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联系报告。

二、预计增加造价的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会审批准后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局办公室盖章,项目领导小组发出工程联系通知书。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联系通知书完成施工后,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填报现场签证单,并于一个月内报项目领导小组办理签证、确认手续。

四、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在现场签证单上加具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领导签署作为结算时增加造价的合法依据。

五、工程联系通知书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签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结算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结算的前提条件:

1、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

2、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齐全、规范;

3、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符合结算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七章  工程拨款、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1.项目负责股室依据合同编制各项目的拨款建议,报分管工作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支付;

2.财务室根据会议决定,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3.批准的拨款计划必须保证兑现;

4.财务室与项目股室每季度就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校正。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申请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1.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检合格;

2.竣工图纸及质量保证资料等准备齐全、规范;

二、验收组织办法:

1.工程验收由城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领导负责主持,参加单位包括项目主办部门、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启用后的使用管理单位等。

2.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验收、质量保证资料验收、工程量计量和工程系统试运行四部分。有关参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验收规范认真进行验收。

3.验收完毕应当召开总结会议,并制发会议纪要。

4.到区里报建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未经验收的项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即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局财务室应根据每年公用设施增加的规模,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增加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

第三十九条 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承包方责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督促施工方维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时,依照合同保修条款依法处置。

第八章   设施设备购置管理

第四十条 设施设备购置根据年度采购任务,按照分项推进原则,实行区级集中采购或实施单位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设施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过程及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十二条 设施设备购置验收工作由项目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以其他单位为法人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组成验收组,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防止流失和损坏。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使用效益。项目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积极引导利用信息化资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省、市、区办法不一致时,以省、市、区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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