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6035 生成日期: 2026-01-06
文       号: 关键字: 救助,家庭,困难,生活,申请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平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平川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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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一、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人群:

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②特困人员;

③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④易致贫返贫家庭;

⑤低收入家庭;

⑥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①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度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或医疗支出巨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③因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等无法就业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④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需要紧急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在审核审批临时救助时,要通过查询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或甘肃省扶贫(民生)监督信息平台等方式查看申请人及家庭有关救助信息,防止重复救助。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申请书以外的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非本区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居住证件或务工证明等;

(四)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五)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有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交通事故或遭遇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申请救助,应出具民事赔偿的裁定或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在校就读证明、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八)身患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件;

(九)其他能够证明造成家庭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

2)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 2 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

①“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 1 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上报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局务会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发放;

②对困难持续时间在 2 个月至 6 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③对救助金额超过 1万元的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托平川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审批。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工作保障

一、区民政部门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配套救助资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二、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困难对象,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况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 800 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最高救助标准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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