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2-172853 | 生成日期: | 2022-08-16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 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I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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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平川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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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和《白银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市民发〔2022〕8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8月至12月。 三、监管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 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与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我局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自2022年8月起,我局将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要求举办者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1)、出资人填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2)。对已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座谈、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 (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整改。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自查(2022年 8月至9月)。区属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上述监管内容,逐条逐项认真进行自查,并填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附件3)。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主管社会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附件4)。全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内容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三)在2021年年检中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对照监管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区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等领域,在常规抽查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上述12各方面进行检查,并结合年检工作落实非营利监管要求。区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年检、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认真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区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落实好专项行动要求。区属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自查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既按照专项行动部署抓好自查整改,又要立足长远,围绕非营利属性健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我局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开展专项行动配合不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对发挥作用好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及时报送材料。区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专项行动的实施步骤合理安排时间,8月31日前报送《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附件3)到业务主管单位,年检、抽查中发现问题并需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报送整改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收集、审核和汇总后,于9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区会展中心民政局22窗口。 联系人:周尚玲 0943-6621421(兼传真) 牛永玺 0943-6627105 邮 箱:285005936@qq.com 附 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 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赠承诺书(示范文本) 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 4.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5.违反非营利要求的12个方面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表
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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