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6056 | 生成日期: | 2026-01-07 |
| 文 号: | 关键字: | 服务,乡镇,养老,应,街道 |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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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6-01-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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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2025年4月10日 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托养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坚持公益属性,积极向老年人开展普惠养老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服务需求和场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区域设置,人口较少的应通过建设区域性设施实现服务覆盖。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以改造提升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与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相匹配,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750平方米。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名称应统一设置,基本格式为“XX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标识牌。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标准。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同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确保老年人活动方便、安全。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厨房、餐厅、休闲活动室、全托日托室、医疗康复室等,具备以下功能: (一)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和餐厅,为在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二)休闲娱乐。配建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三)日托全托。根据实际设置护理型床位,具体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照料护理服务。 (四)医疗康复。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五)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家政等服务。 (六)资源链接。及时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发挥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的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通行导向和应急导向标志,必要处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居室入口处设置居室门牌号等信息标识。所用图形标志应易于老年人识别。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区域协调、服务转介功能,可连锁化运营区域内的村级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经市、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估验收组验收合格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运营,也可通过招标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改造建设及运营管理,推动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时,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权责关系。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微利服务,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供餐、送餐、上门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其他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运营。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托养服务时,要做好入住老人健康评估工作,并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与托养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和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做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档案等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为服务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康复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纳入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采集本区域内老年人及为老服务资源等信息,并做好数据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集中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当地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和以奖代补制度。对已建成运营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个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两年。两年后不再平均补贴,对运营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绩效评价优的,根据实际给予以奖代补。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遵守《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用电、用火、用气等规定;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规范场所安全设置、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配置覆盖公共活动区域的监控系统,对照“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压疮、防烫伤、防坠床、防跌倒、防他伤和自伤、防走失、防文娱活动意外”的要求,做好服务安全监控和防护。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现入住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洪涝灾害、地震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排查和演练,避免因强降雨、洪水、大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引发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经常性开展宣传引导,协助政府开展养老服务政策普及和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安全生产、数字助老等宣传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管,重点对中心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运营方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评估考核,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发挥预期作用。 第三十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不定期检查抽查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发挥情况,适时完善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发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运营补贴发放等激励政策挂钩。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应急管理等行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不符合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2月6日印发的《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民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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