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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如何出具?八问答为您详解
信息来源:平川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1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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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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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了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民政部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的志愿服务参与热情,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答: 《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体性规定,明确了制定《办法》立法目的、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等;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主要内容,对如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关于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的工作要求,以及《办法》施行时间。
答: 《办法》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等都不属于志愿服务。二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答: 《办法》规定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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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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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在记录形式上,《办法》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纸质载体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答: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二是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为维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办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二是规范了证明的内容和形式。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四是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是建立了抽查机制。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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