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6-208414 生成日期: 2026-04-08
文       号: 关键字: 资产,管理,集体,成员,集体经济
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关于征求《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细则(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4-0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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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强化集体 “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与共同富裕,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细则(试行)(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48日至202641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书面反馈: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后,邮寄/送至白银市平川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平川区中区二号统办楼3楼

联系电话:0943-6622602

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平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全面规范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强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约束,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平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平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三资”日常管理运营,乡镇、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行业部门涉及工作的参考指引

 【原则】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闭环管理原则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所有成员共有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二)成员主体、民主自治原则: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履行民主决策流程,杜绝个人决策、暗箱操作。

(三)独立核算、政经分离原则:与村委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严禁集体收支与村委经费混用;同时实行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明确各主体权责,实现管理、财务、公开的政经分离。

(四)保值增值、成员受益原则:要求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和成员受益,严禁违法处置集体资产导致价值减损。

(五)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的规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集体土地流转、经营不得违反法定用途。

 【定义与范围】准确界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象、明晰管理边界,规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核算与监管范围:

(一)集体资金: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通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土地征收补偿、上级拨款、捐赠等形成的各类合法收入具体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投公司收益、上级转移支付/补贴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公益林补助、投资分红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全部纳入账内管理,不得遗漏。

(二)集体资产: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或取得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在建工程、农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及债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涵盖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接受捐赠财产、闲置资产等。

(三)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不得遗漏登记。

 【监管职责分工】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农村集体指导监督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三资”管理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

(二)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监管,指导会计核算规范,监督会计制度执行;

(三)区审计局: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开展专项审计。

(四)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监督集体土地用途管控、宅基地审批,查处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协同农业农村局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

(五)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三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纠纷调处、审计实施和人员培训;落实村级“三资”监管各项要求;依法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

(六)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三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三资”的日常运营、台账建立、民主决策、公开公示,其法定代表人对“三资”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依法登记赋码、独立建账、独立账户、独立核算,实行亲属回避、政经分离,做到职能分开、账户分设、账目分记、公开分栏;与村委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账套、核算独立,严禁集体收支与村委经费混用,不得用集体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存、代支现金。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参与民主决策,审核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开支,向成员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对帮扶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二章  组织运行与换届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选举程序的法定要求,实行全流程监督,按以下流程执行:成立选委会→成员资格确认→离任审计→选民登记→代表推选→候选人提名与资格联审→大会选举→结果公示→备案颁证→工作交接。根据实际可提前开展相关审计。

选举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公示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换届期间必须开展财务审计,审计范围涵盖换届任期内全部“三资”运营情况,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对发现的资金挪用、资产流失、合同违规等问题限期整改、从严处置。换届后7日内完成“三资”监管平台账号、负责人、台账信息更新,确保管理工作无缝衔接;新任法定代表人须在30日内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信息变更,换发登记证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清查】强化村级集体资金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规范清查流程:

(一)对村级集体资金全面核查,截留挪用、白条入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等问题,涉嫌侵占集体资金的行为,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清查结果建立台账,对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限期整改,做到资金可查、可追、可核。

(三)所有资金信息100%录入“三资”监管平台,严禁账外资金、体外循环,平台数据与银行账户流水实时对接,实现资金流动全程监控。

 第八条【预决算管理】规范预决算编制流程、强化预算执行刚性、完善决算公开机制:

 预算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由村理事会牵头编制,涵盖全部收支项目,遵循“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明确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和额度,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法定表决通过后,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示→实施结果公示),报乡镇备案,作为当年开支依据,预算方案留存归档。

(一)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无预算不得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调整金额超过原预算10%的,须重新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批,调整方案留存归档。

(三)会计报告编制:每年12月中旬完成年度决算报告编制,由村会计牵头编制,全面核算年度收入、支出、盈亏情况,经“四议两公开”流程审议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算报表严格对标2024新会计制度,数据准确、科目合规,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乡镇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公示资料、审批文件全部留存归档,同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条【收支管理规范】强化财务公开与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收入管理:1.各项收入须及时足额缴入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确保收入全额入账、线上登记,所有收入当日缴存基本账户,不得拖延、截留。土地流转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收入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严禁拖欠。2. 收取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自购非法收据;票据需注明收入来源、金额、日期、经办人,品类超过两项的须附详细清单,确保票据信息完整、真实。票据使用与核销严格遵循《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3. 审批缴存流程:(1)收入当日,报账员/经办人开具统一收据并签字,留存存根联备查;(2)村务监督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加盖骑缝章,监事长签字确认;(3)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账员当日将收入全额存入基本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4)村级聘用会计每周汇总收入情况,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登记资金台账,做到“收入一笔、录入一笔、台账一笔”,确保账实、账账、账平台相符。4. 严禁截留、挪用集体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严禁违规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账户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支出管理:1.支出须取得规范原始凭证(发票、财政票据等),要素齐全、真实合法,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过期票据报账,杜绝虚列支出、白条入账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经办人、审批人,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无合法凭证一律不得支出。2.实行分级审批,根据支出金额分级管控具体流程如下:1)1000元以下(含1000元)支出:经办人提供票据(经办人签字)→村代理会计审核(审核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签字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批准)→财务支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留存相关凭证。(2)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支出:经办人提供票据(经办人签字)→村代理会计审核(签字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批准)→乡镇农业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审批(签字批准)→财务支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公示支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资料留存归档。 3)10000元以上支出:经办人提交支出申请及相关资料→村党组织提议(会议记录留存)→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会议记录留存)→党员大会审议(会议记录留存)→成员(代表)大会法定表决通过(参会代表签字确认,决议留存)→公示决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分管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基建/采购类需履行招投标或比价程序(留存招投标/比价资料)→签订正式合同→经办人提供票据(经办人签字)→村代理会计审核(签字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监事长签字确认)→理事长审批签字→财务支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公示支出实施过程及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所有相关资料留存归档。3.特殊支出补充规定: (1)差旅费:管理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平川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票据、出差审批单及出差事由证明,缺少相关材料的不予报销。(2)零星支出:与内部成员发生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等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票据的支出,统一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注明支出明细、收款人签字、联系方式,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单笔零星支出不得超过1000元,累计支出按年度预算管控。(3)专项资金: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收入,严格按资金使用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使用情况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定期公示,接受成员和上级部门监督。土地征收补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足额发放至被征地成员,不得截留、克扣。4.结算方式: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依托“银农直连”系统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不得转入第三方;全面落实非现金结算,严禁体外循环、违规开支、优亲厚友;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须经乡镇批准并说明理由,现金支出后3日内完成平台备案。

(三)票据管理补充:1.票据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领用台账,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领用人员、核销日期,确保票据全程可追溯。2.过期、作废票据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销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统一核销、归档。

第十条【账户与内控管理】强化内部管控,防范财务风险

(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1个基本账户,开户流程: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会代表签字确认)→村党组织研究(会议记录留存)→乡镇党委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到指定银行开户,开户后3日内将账户信息录入三资监管平台,严禁多头开户、擅自开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个人存折、银行卡办理集体事务,账户变更须报乡镇备案。

(二)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离保管,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人员印章(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出纳人员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鉴,印鉴保管人员变动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公示。

(三)财务人员(含报账员)变动或离职,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交接清单须包含全部财务资料、票据、印鉴、平台账号密码等。

(四)对账管理:每月5日前,村会计与银行核对账户流水,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对账记录、盘点记录留存归档。

(五)现金管理“六不准”:1.不准坐支现金;2.不准挪用公款、公款私存;3.不准白条抵库、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用集体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存、代支现金;5.不准保留账外公款;6.不准超限额留存现金(每日不超过1000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 【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向成员公开;债权债务发生、变动、清偿全部线上录入、按期公示,全部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接受成员监督,做到债权债务可查、可追、可核。

(二)积极催收应收款项,建立应收款差异化回收机制,实行“一村一策、一笔一策”,逐笔明确应收款项金额、债务人、回收时限,催收盘活,确保存量资金高效利用;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经成员(代表)大会法定表决通过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审批、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冲转处理,核销资料留存归档。

(三)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实行“六严禁”:严禁举债发放干部补助、福利或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严禁举债垫付个人应缴费用;严禁举债兴建无资金保障的工程项目;严禁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盲目举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严禁违规举债、违规担保,严禁新增非生产性、无效债务;集体经济组织举债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四)确需新增经营性债务的,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报乡镇审核备案,明确偿债计划和来源。

 第十 【财务核算标准化与平台操作】 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三资”监管平台操作流程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设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类科目,不得随意增删、改名,新增业务按规范核算;全面落实权责发生制,实行借贷记账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土地流转、资产租赁、承包费等收入按合同受益期分期确认;跨期支出、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分摊计提;月末、年末盘点现金及银行存款,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实相符。集体资产折旧计提标准严格遵循会计制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台账与报表:及时记账核算,按月编报财务报表,按季向全体成员公布收支情况;建立资产、资源明细台账,动态更新,严禁形成“账外资产”“账外资金”。财务报表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平台操作路径(资金管理类):进入“三资”监管平台→资金管理→收入/支出登记→选择对应会计科目→上传凭证照片→提交线上审批→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凭证→按月结转。

(五)三资平台录入规范:1.责任分工:报账员整理相关资料,代理会计审核后录入平台,理事长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2.录入时限:收支业务当日录入,资产、资源变动3个工作日内更新,不得拖延、遗漏。3.数据规范:平台科目与会计账套一致,严格使用2024新会计制度科目,线上线下核算口径统一;经“四议两公开”决策的事项,平台单独标注,并同步上传决策资料、公示照片。4.数据更正:数据录入错误的,按以下流程更正:经办人提交更正申请(说明错误原因、正确数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签字确认)→乡镇审核(签字确认)→系统更正,更正记录留存归档,严禁擅自修改已录入数据。

(六)依托“银农直连”+区级“三资”监管平台,实现线上审批、非现金结算、流程可溯、全程监管。

    第十 【收益分配管理】明确分配范围、流程和相关要求,规范分配行为,防范分配风险:

(一)可分配收益界定:可分配收益=当年经济利益总流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当年各项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年初未分配收益;土地补偿费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可纳入可分配收益。

(二)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向成员分配收益;4.其他支出。

(三)分配流程(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分配): 1.核实经营成果:村会计牵头,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核算年度收支,计算可分配收益,形成经营成果报告;2.制定分配方案:理事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收益分配建议方案,明确分配比例、金额、对象;3.审核公示:监事会审核分配方案,公开征求成员(代表)意见,修订完善后,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法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4.组织发放:分配方案批复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达成员个人账户,严禁现金发放、举债分配、突击分红;5.备案公示: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分配方案、分配表、公示资料报乡镇备案,同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四)特殊规定:收益较少的年份,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不进行分配,将收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年末亏损未弥补前,暂不向成员分配;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按相关专项规定执行,帮扶资产收益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奖励。

第十条【激励机制】规范激励对象、条件、流程及禁忌情形,兼顾集体发展与激励实效:

(一)激励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等)和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成员,不包括专业化管理村党组织书记、乡镇下派村干部。

(二)激励条件:根据本村经营性收益及增长情况,按照章程及分配方案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未实现盈利的,不得发放任何奖励。

(三)经营性收益界定:经营性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扶贫补助、土地征地补偿、资产处置收入、光伏收入等不纳入经营性收益范围,严格与公益性收入区分。

(四)申报流程:1.村级申请:每年年初,理事会制定激励建议方案(含上一年度经营性收益、激励人员、奖励金额),监事会审核,公开征求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2.乡镇审核:对村级申请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重点为经营性收益核算的真实性、奖励比例的合规性;3.决议公示:村集体根据审核意见修订方案,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公示激励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资金;4.级备案:乡镇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不予奖励情形:1.“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的;2.未及时准确统计可分配收益,且年末处于亏损状态的;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金重大损失的;4.激励对象任职不满1年或当年非正常离任的;5.激励对象当年受到处理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6.激励对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7.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8.其他不得激励的情形。

第四章  资产与资源管理

第十 【清产核资与台账管理及平台录入】规范清产核资流程、健全动态台账,明确平台录入标准: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三资”清查核实,重点核查资产资源变动、合同履行、收益收缴等情况,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并报乡镇备案后,及时调整台账,盘盈资产按评估价值入账,盘亏资产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清查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清查小组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村级会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认。

(二)清查步骤:1.实地盘点:逐笔、逐项实地核查资产,拍照留存(每笔资产至少1张清晰照片,标注资产名称、位置),不动产须标注四至界限,与权属证明核对一致; 2. 账目核对:将实地盘点结果与会计账目、资产台账进行核对,梳理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3.填写表格:填写《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表》,注明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原值、使用年限、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经办人、清查小组成员签字确认;4.审核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清查结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5.平台录入:将清查结果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更新资产台账;6.问题整改:对账实不符、漏登漏管等问题,限期整改,将整改结果向村民公布,清查资料、整改资料留存归档。

(三)建立“三资”动态管理台账:1.资产台账:建立“电子+纸质”双重资产台账,同步纳入会计账套核算,记录资产全部信息;资产台账由专人保管,报乡镇备案平台操作:进入资产管理→资产登记→分类录入名称、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信息→上传权属证明与照片→按月自动计提折旧。大额固定资产,须单独建立管理卡片。2.资源台账:建立“电子+纸质”资源登记簿及会计明细账,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实现账证齐全、账实相符;登记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权属证明、经营状况等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权属信息全部录入资源管理模块;资源登记簿由专人保管,报乡镇备案;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单独登记管理。

(四)台账数据同步录入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动态更新;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3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及“三资”监管平台信息,不得拖延;资源流转、用途变更、权属调整的,3个工作日内更新资源登记簿、会计辅助核算及“三资”监管平台信息,流转收入按2024新会计制度规范核算,严禁截留、坐支。

第十 【资产分类核算】 明确分类核算标准、核算要求及管理规范:

(一)固定资产:按原值、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严格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定期盘点,做好维修维护记录,报废、处置按程序执行。

(二)生物资产:按类型分类建账核算,明确核算标准,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分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1.消耗性生物资产:用材林、存栏待售牲畜等,按实际成本核算,出售时结转成本;2.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产役畜等,计提折旧,核算产出收益,折旧年限按生物资产使用寿命确定;3.公益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等,按实际成本核算,定期评估,不得计提折旧。

(三)承包/租赁资产:单独建立台账、明细账,额外登记承包/租赁方名称、费用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每年核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费用收缴,对拖欠费用的,及时启动催收程序。

第十条【资产评估管理】明晰资产价值,防范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一)评估情形:以承包、租赁、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资产,涉及资产权属变动,且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价值5万元以下的,可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简易评估或市场询价,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认,无评估报告不得签订相关合同。

(二)评估方式: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要求:评估机构需按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折旧、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合理评定价值,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自主评估需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评估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

(四)备案管理:评估结果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认后,报乡镇备案。

(五)禁止性规定:严禁提供虚假资料、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评估机构玩忽职守导致评估结果不实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 【资产处置与经营管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闲置浪费与违规处置,规范集体资产管理

(一)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租赁、承包、入股、报废等处置行为,须经成员大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明确处置依据、价格、方式和收益分配,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劳务服务等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评估、公开竞价、规范合同,严禁暗箱操作、个人决策、低价处置,所有流程线上留痕、全程可查;资产购置、处置、抵押、变卖均属重大事项,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

(二)资产处置步骤:1.履行“四议两公开”流程,形成决议,留存会议记录、表决签字资料;2.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3.将处置方案、评估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4.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5.签订处置合同,处置资金全额存入村集体基本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处置资金到账后3日内录入“三资”监管平台;6.3个工作日内更新“三资”监管平台台账、资产台账及会计账套,核算处置损益,核销资产信息;7.将“四议两公开”资料、评估报告、审批文件、交易记录、处置合同等全部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三)资产经营管理:1.承包/租赁资产监督:定期检查资产使用、维护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及费用收缴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发现资产损毁、闲置的,及时要求承包/租赁方整改。2.收益管理:资产统一经营、承包/租赁/出让的收入,全额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核算,不得截留、坐支 

 十九 【扶贫及帮扶资产管理】 规范扶贫资金、帮扶资产管理,明晰资产权属,强化运营监管

(一)督促帮扶资产移交、登记、入账、确权,验收后及时与帮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清单,明确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移交清单留存归档,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帮扶资产确权至集体经济组织,注明帮扶单位、帮扶时间。

(二)实现与“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同源、动态更新、全程可查,杜绝资产悬空、管理失控;帮扶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帮扶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违规处置。

(三)帮扶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发展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奖励,收益使用情况单独公示,接受帮扶单位和上级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资源经营管理】 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经营、流转、使用与监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集体资源(耕地、林地、四荒地等)的承包、租赁、流转,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经营用途、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优先流转权;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土地流转价款不得低于当地指导价格。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擅自改变资源农业用途,严禁以民主程序为借口低价发包资源,承包费、租金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纳入集体资金统一管理;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耕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占地、改变用途等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巡查记录留存归档。对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成员分红;积极对接市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收益全额纳入集体账户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发展和成员福利保障。

(四)集体林地、草地的经营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严禁非法采伐、放牧、开垦,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收缴,纳入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 【土地流转平台监管与操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强化土地流转全流程线上监管:

(一)平台操作路径:进入“三资”监管平台→资源管理→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录入流转信息(流转双方、面积、期限、租金、用途等)→上传流转合同→提交乡镇备案。流转信息须与土地确权数据一致,不得虚假录入。

(二)土地流转合同100%上线备案、信息全公开,备案信息包括流转双方基本信息、流转土地四至、面积、期限、租金、用途、违约责任等;统一使用白银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制式合同,必须载明“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条款。

(三)资格审查:流转前,对流转方资质、流转用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流转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流转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管理规定,确保流转合法合规,审查记录留存归档。对工商企业等主体流转土地的,须审查其农业经营方案。

 第二十 【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标准与操作流程:

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易地建房需“建新拆旧”,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审批流程:1.村民提交宅基地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户籍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参与,评议记录留存);3.评议通过后,公示申请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申请面积、宅基地位置等;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批准村镇管理服务机构、自然资源所分别审查相关条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其意见)5.联审通过后,乡镇核发相关证件(占用农用地需先办理转用审批),实地放样后农户方可开工。6.落实“三到场”要求,建房竣工后核查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通过后,农户可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规范】明确经济行为合同签订的标准与要求:

凡涉及“三资”承包、租赁、流转、处置、工程建设、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使用《白银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合同;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得代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合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备案与履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一)建立履约异常预警机制。对土地经营权承租方出现欠租、撂荒、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启动法律程序清收资产。解除合同相关证据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备案。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原审批程序备案后生效,补充协议须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首先通过村内调解、乡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 项目立项与招标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集体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

(一)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实行“先批后建”,立项前须制定可行性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建设内容、规模和预算,可行性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备案,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立项。

(二)招标管理:严禁肢解工程、分项发包或规避招标;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劳务服务等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评估、公开竞价、规范合同,严禁暗箱操作、个人决策、低价处置,所有流程线上留痕、全程可查。

(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报乡镇备案后实施。

(四)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且需缴清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规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四议两公开”程序,个人决策、暗箱操作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集体资金的;

(三)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低价发包、出租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权利救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对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有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主张权利: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

(二)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定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由平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责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细则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细则修订】本细则试行期间,由平川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平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情况,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完善,修订后按程序重新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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