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0-172854 生成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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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白银市平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信息来源: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2-2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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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2.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

2.3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疫情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信息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5  响应结束

第五章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5.2  奖惩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补偿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7.1  单项预案制定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白银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疯牛病等已被国家列入一类动物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共安全严重损害的各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

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分管畜牧兽医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协调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无害出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监督落实接外省、外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已发布的突发性动物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宣传报道、疫病相关知识的普及。

区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备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公安局: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出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动物扑杀等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空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有序。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

其他有挂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5  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具有中级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防治;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6  乡镇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1.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疫情: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猪水泡病、鸡新城疫、羊痘、小反刍兽疫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内呈爆发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我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省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如牛肺疫、牛文、马传贫、马鼻疽等;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爆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呈爆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国务院或省政府、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3.1.2  重大(Ⅱ级-橙色)疫情: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多,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加大且呈流行态势的;本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本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1.3  较大(Ⅲ级-黄色)疫情:在Ⅰ、Ⅱ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在本地区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1.4  一般(Ⅳ级-蓝色)疫情:达不到上述级别的。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区、乡镇、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做好疫情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监测结果以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照疫情分级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3  预警响应。疫情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疫情防范处置、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形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个人可以电话报告,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应补充形成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程序和疫情确认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迅速确认后,立即向本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技术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经市初检、省复检阳性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或确认疫情)。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不同病种的疫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  报告制度。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达到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市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

确认发生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市区的,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1)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区农业农村局要立即派人赶往疫点,先期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2)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3)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5)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6)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7)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8)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确诊。

(9)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10)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1)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  奖惩

区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白银市平川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区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区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6.2.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通讯保障等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练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有计划的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举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制定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人畜共患病:人类与人类饲养的畜禽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疾病。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等。如:牲畜口蹄疫、狂犬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如:牛出血性败血病、伪狂犬病、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炭疽等。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如:李氏杆菌病、牛流行热、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等。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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