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3013912770D/2021-172853 生成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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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 平川区政府办
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1-12-3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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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8月6日



甘肃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深入推进“技能甘肃”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要求,现就我省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聚焦打造“技能甘肃”,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培训,落实《甘肃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21-2023年)》,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进一步发挥各类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转岗员工等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达到“转岗即能顶岗”。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新格局,到2023年,培训1.5万名企业新型学徒。
  三、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下简称职工学徒);企业可探索将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和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学生学徒);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鼓励支持在人社部门备案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二)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学制和课程学分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协商并在培养计划中明确,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考核。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鼓励企业建立“学徒—优秀员工—高技能人才”的新型学徒培养梯度规划,实现以岗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培养目标的整体化学习。
  (三)培养内容和结果。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每年培训的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岗位实操不少于200学时。职工学徒修满规定学分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或评价机构开展技能评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养职责  (一)部门职责。各地人社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按月统计列入培养计划人数并及时将培训人员信息录入“甘肃省大就业信息管理平台”;人社部门审核企业提出的学徒培训补贴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所需资金;工会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学徒培养和监管;国资监管部门、工商联要以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企业职责。企业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对职工学徒还应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名册,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三)培训机构职责。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制订培养计划,履行培养协议,并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每一名指导老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专门负责学徒管理指导工作。
  (四)学徒职责。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学徒培养结束后,应履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因职工学徒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规定的,职工学徒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激励机制  (一)完善经费补贴政策。
  1.补贴标准。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调整完善补贴标准高于5000元的,按照调整完善后的标准予以执行),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
  2.备案审核。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3份,见附件1)、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或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委托用工合同或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
  3.补贴申领。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不少于10次的视频录像,每次不少于20分钟,影像必须能客观的反映出当天的授课情况,涉密企业除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未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二)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各地要支持企业在学徒培养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企业自主选择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养的,符合规定的要纳入当地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落实培训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工会以及工商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各地“技能甘肃”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工作力量,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工作,及时跟踪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全面推动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实施。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要求,建立与企业的联系服务制度,每季度至少统计1次企业培训需求,做好工作指导,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各地要广泛动员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鼓励人人持证,加强考核评价。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加大与工信、国资等部门联动,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技能自主评价工作,助力学徒培养。指导企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力度,注重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作用,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加强宣传动员,突出典型引领。各地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渠道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提高企业和培训机构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学徒培养吸引力。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各地可建立本地企业新型学徒专家库,根据培训需求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docx

附件2企校合作协议(样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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