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3013912770D/2025-00081 | 生成日期: | 2025-01-15 |
文 号: | 关键字: | 补贴,就业,人员,困难,缴纳 | |
所属机构: | 平川区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
信息来源:平川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1-15 15:26
浏览次数:
|
|
|
|
1.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可向脱贫劳动力户籍县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联系方式:0943-6626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