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白银市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市监发〔2024〕69号)和《平川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各部门职责,现将《平川区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公安局公安平川区分局 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平川区税务局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川监管支局 白银市平川区政务服务中心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川管理部 白银市平川区大数据中心
2024年8月6日
平川区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推动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以企业办事需求为导向,结合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活动部署,通过跨部门“一站式”服务,延伸企业变
更登记服务链条,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审批服务效能改革,实现企业变更审批服务事项集成办、极简办、一次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按照“按需组合、一次申办、一次告知、一网通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以“减流程、减时间、减材料、减成本”为着力点,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延伸服务触角,打造企业变更“线上一网、线下一窗”的双向服务平台,常态化实现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等企业信息变更“高效办成一件事”,全面提升企业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主题名称 | 牵头 部门 | 涉及事项 | 责任 部门 | 实施 层级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变更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县(区) |
企业印章刻制 | 市公安局平川分局 | 县(区) |
基本账户变更 | 金融监管局平川支局 | 县(区)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区税务局 | 县(区)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区人社局 | 县(区)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川管理部 | 县(区) |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一网通办”服务专区。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平川子站设立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专区,整合企业变更登记、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等企业信息变更相关事项,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变更“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办事便捷度。
(二)建立线下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结合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工作机制,将企业信息变更“高效办成一件事”纳入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企业变更登记、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等变更事项。发挥现有帮办团队优势,开展全程免费专人帮办服务,实现“一窗受理、按职转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三)提升企业信息变更办理效率。按照“能简则简”“应减尽减”原则,进一步压缩变更业务办结时限,将6个事项的全流程办理环节压缩至1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50%以上。已在税务窗口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纳税,并能提供完税证明的,符合税务机关规定当场出具个人完税证明情形的,企业变更联办事项当场办结;未在税务窗口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纳税,且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当场出具个人完税证明情形的,企业变更联办事项限时办结。股权转让过程中同步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四)提供多渠道变更业务服务。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企业信息变更“一网通办”系统共享推送变更信息,坚持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原则,分类生成相关申请信息,满足申请人单独或一并办理相关变更业务需求,方便企业快捷变更。加强企业信息变更申请信息与公安、人民银行、税务、人社、住建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推进高效办成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事项受理委托、流转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办理等工作,明确工作要求,理顺工作机制,统一工作规范,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工作衔接,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培训,高效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开展企业信息变更“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相关培训,指导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程,强化帮办代办力量,保障能力达标、服务优质、设备充足,确保登记服务窗口顺利高效运行。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大厅讲解、实地宣讲等方式,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解答,让企业、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体验改革红利,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申请书
3.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5.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流程图
附件 1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申请材料清单
事项 名称 | 序 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据提供方式 | 备 注 | 实施 单位 |
企业 变更 登记 “ 一 件事” | 1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税务 Ukey | 自 备 |
| 税务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自 备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3 |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系统自动生成 |
| 市场 监管 |
4 | ①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决定; ②修改后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章程修正案。 | 自拟/系统自 动生成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 合伙协议修改的 |
5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 系统自动生成 | 变更企业名称 |
6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 系统自动生成 | 变更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
7 | 原人员免职文件和新任人员的任职文件 | 自拟/系统自 动生成 |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8 | 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 情况的说明(仅限减资) | 自 拟 | 变更注册资本 |
减资公告(仅限减资) | 共 享 |
|
增加注册资本的仅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 /合伙协议或者章程修正案。 | 自拟/系统自动生成 |
|
9 |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自 备 | 变更经营范围 |
《双告知承诺书》 | 系统自动生成 |
|
事项 名称 | 序 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数据提供方式 | 备 注 | 实施 单位 |
企业 变更 登记 “ 一 件事” | 10 | 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自拟/系统自 动生成 | 变更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 | 市场 监管 |
新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自 备 |
|
11 | 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文件 | 自拟/系统自 动生成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备案 |
12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缴 回 | 企业变更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 |
13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 自 备 |
| 金融监管 |
14 | 营业执照 | 自 备 |
|
15 |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 | 自 备 |
|
16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 自 备 |
| 公安 |
17 | 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须加盖法人名章井由本人签字) | 自 备 |
|
18 |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须本人签字) | 自 备 |
|
19 | 刻制印章申请 (此申请务必将变更项如实填写清楚并加盖法人名章或签字) | 自 备 |
|
20 | 变更前印章 | 自 备 |
|
21 |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 | 自 备 |
| 人社 |
22 | 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 | 自 备 |
| 住建 |
附件 2: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申请书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 旗/市/区) 乡( 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 简称的可不填)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 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 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 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 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 自治旗/市/区) 乡( 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事 项 |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联络员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 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 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 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出资人(主管部门)盖章(仅限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非公司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主要经营 场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 市/区) 乡( 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 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 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事 项 |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合伙期限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注:合伙企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备案 )申请书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 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 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 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 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出资额、经营范围。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事 项 | □联络员 |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电子邮箱 |
|
申请前职业状况 |
| 居 所 |
|
出资方式 |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 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证照分离 ”涉企事项告知书 XXX 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市场监管部 门按照规范经营范围条目与涉企事项及监管部门的对应关系,将 涉企事项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使用。本登记业务, 你公司存在以下涉企事项,请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办 理有关事项后方可经营。
1、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 照即可开展经营)
2、审批改备案事项(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告知承诺(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办理)
4、优化审批服务流程(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5、“证照分离”涉企事项详情
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文件及“证照分离”涉 企事项设定依据、对应审批层级和部门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6/03/content_561 5031.htm
二、经营范围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 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 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 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 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 比对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受企业全体投资人的委托,现就 通过甘肃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XXXXXXX 企业名称
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已知晓与申报名称可能相近的其他企业名称信息 (附后),经慎重考虑,选择申请登记该企业名称。
2、服从登记机关的规范指导,如果登记机关发现申报的企业 名称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或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 登记的责任由本申请人承担。
3、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侵犯 其他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在出现 名称争议纠纷时接受登记机关的调解,及时变更被登记机关认定 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4、本申请人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 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附件 4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部门 |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管局 | 联办机构 | 市公安局平川分局 金融监管局平川支局 区税务局 区人社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川管理部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件类型 | 一般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22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个工作日 |
咨询投诉方式 | 电话:0943-12345 |
|
|
联办效能 |
单办件 办理时间 | 8 个工作日 | 一事联办 办理时间 | 2 个工作日 |
单办件 跑动次数 | 6 次 | 一事联办 跑动次数 | 0 次或 1 次跑动 |
单办件 递交材料 | 22 份材料 | 一事联办 递交材料 | 1 套材料(整合为一整 套材料) |
单办件 办理环节 | 6 个环节 | 一事联办 办理环节 | 1 个环节 |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 | 事项类型 | 一般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件类型 | 一般件 | 到场次数 | 0 次或 1 次 | 必须现场 办理原因 说明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办结 时限 | 2 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 时限 | 22 个工作 日 |
适用对象说明 | 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事项审查 类型 | 并联办理 |
涉及的内容 | 1. 企业变更登记; 2.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3.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4.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 5. 银行基本账户变更; 6. 企业印章刻制变更。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市公安局平川分局 金融监管局平川支局 区税务局 区人社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川管理部 | 网办深度 (等级) | 全程网办 | 自然人主 题分类 | 市场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受理条件 |
1.存续状态的已登记设立的企业; 2.参保单位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15日, 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 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 要性 | 材料下载 | 纸质材料 规格 | 填报须知 |
《企业登记(备 案) 申请书》 | 系统自 动生成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空白表格 | A4 | 无 |
变更登记事项涉 及章程修改的, 提交修改公司章 程的决议、决定 | 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无 | A4 | 无 |
变更登记事项涉 及公司章程修改 的,提交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或者 公司章程修正案 | 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无 | A4 | 无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 | 涉及相 关事项 时必要 | 无 | A4 | 无 |
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公司变更事项 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复印件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 | 涉及相 关事项 时必要 | 无 | A4 | 无 |
原营业执照正副 本原件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 | 照面信 息发生 变化时 必要 | 无 | 固定制式 | 无 |
法定依据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颁发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22 年 03 月 01 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 为 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 |
|
|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3年01月01 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 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1年07月01 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 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 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颁发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9年4月3 日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 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 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联办事项 |
事项名称 | 办件类型 | 受理 部门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是否支 持物流 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事指南 |
企业变更登记 | 一般件 | 市场 监管 部门 | 通知书、证照 | 变更通知书、营 业执照 | 是 | 样本 |
|
企业印章刻制 | 一般件 | 公安 部门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
基本账户变更 | 一般件 | 金融监管 | 无 | 无 | 否 | 无 |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即办件 | 税务 部门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一般件 | 人社 部门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无 | 无 | 否 | 无 |
|
服务成效 |